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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方式
1、单家独院住户安置方式为货币、产权置换和自建房屋三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2、商品房住户安置方式为货币、产权置换两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货币式安置
货币式安置是指根据房屋区域位置、实体状况,把房屋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具体情况如下:
1、国有土地上合法证照齐全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地一体评估)。
国有住宅用地(房屋基底面积以外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集体土地上合法证照齐全或经“四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淅政办【2014】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期主动配合征迁的予以一次性补偿。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基底面积以外的空白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超过134平方米的,经“四级”认定后,按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标准补偿至所在居民小组。
集体土地上手续齐全的合法空白宅基地或已交纳相关规费的空白宅基地,按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标准补偿至所在居民小组。
3、对无任何证照且“四级”认定不予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不子补偿。若被征收人按期主动配合征迁的,可按财政评审价格予以补助。
(三)产权置换式安置
产权置换式安置指以被征迁户的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附属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参与置换的房屋,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置换比例以砖混结构的被征收房屋为基准,按砖混结构(含框架结构)1:1、砖木结构1:0.9、土木结构1:0.8的比例进行置换。具体按单家独院、商品房、商业用房、小产权开发房等四种类型分别进行安置。
1、单家独院置换安置办法
合法宅基地面积以134平方米为基准,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按1:1置换不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工作的,奖励该户能置换安置房屋面积的10%安置房(以下简称“10%的奖励”)。政府倡导集中连片开发改造,让更多群众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居住条件,对确定是同一区域内一个项目进行整体征迁的,所有应拆户若能在项目规定的应拆时间内,全部拆除到位的,再奖励区域内所有征迁户本户能置换安置房面积的2%安置房,单户安置房总面积可以达到268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134m2的2倍)
(1)证照齐全或经“四级”认定的房屋
①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134平方米且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房屋,最高按240平方米置换安置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的享受相应奖励;建筑物基底面积以外的住宅用地,根据土地性质按照货币式安置办法予以补偿;超出240m2的合法房屋按照财政评审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若超出240m2的房屋没有合法手续,则只按财政评审价格70%子以货币补偿不予置换。
②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134平方米但建筑面积没超过240平方米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缴纳400元/m2结构费后,可置换至240平方米,并享受相应奖励;建筑物基底面积以外的住宅用地,根据土地性质按照货币式安置办法予以补偿。
(1)商品房性质的成套住房置换安置房,按照证载面积1:1进行置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给予原房屋面积10%的奖励。
(2)被征收人私自购买的小产权房(套房)、原则上不子补偿。但已购买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县中心城区内无其他住所,并能主动按期征迁的,可享受补助政策,按1:0.7的比例置换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房。若经折算,置换面积不足120平方米部分,缴纳1000元每平方米结构费后,可置换至120平方米。若经过折算,已达到120平方米后的剩余部分(即原房屋面积超出172m部分)不子置换,按照财政评审价格70%给子货币补助。若购买后并没有居住或虽已居住但中心城区范围内有其他住所的,可按照财政评审价格70%予以补助(是否居住一年以上由村组认定,中心城区内是否有其他住所由户口所在地村组认定和房管局核准凡不主动配合征迁的,一律不予补助,且依法子以强制拆除。
(3)若因安置房户型面积与原房屋面积不相匹配的,超出5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或政府采购价找补差价;超出在5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找补差价,若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含奖励在内)达不到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或政府采购价找补给被安置人。